離婚夫妻與孩子之間的探視會面問題,使親子關係許多產生衝突與拉扯。台灣離婚制度在「這方面」是國際獨有,更需要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照顧問題。

近年離婚夫妻其中一方無法探視孩子的知名事件屢登上新聞版面,引發社會關注!

依據司法院統計,民國 111 年就有 3,204 個孩子需透過地方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意即平均每天有約9個孩子捲入離婚父母的監護權大戰;同時從新聞案件中亦可了解到不和睦的離婚夫妻,父母及孩子之間的探視會面將產生極高度的衝突與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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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婦女基金會自民國 91 年起承辦於臺北及士林地方法院設置的家庭暴力暨家事事件聯合服務中心,實務上發現許多離婚高衝突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方的會面探視議題上經常面臨挑戰。

像是因為父母關係糾葛、訴訟攻防所導致的高張情緒,抑或未成年子女忠誠議題、創傷、親職能力不佳等多重因素下,易導致會面中斷,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親情無法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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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現代婦女基金會提供

國際研究指出有超過 100 個因素會影響孩子被探視的意願,實務現場經常聽見孩子表達不想被非同住方探視,主要影響孩子被探視意願的因素,包括同住方的阻撓、探視方的親職能力不足,以及離異夫妻雙方家族影響。

當雙方親友加入戰局表達意見並給予當事人壓力時,親子探視更難以被順利執行,因此居間協助的社工必須細究整個家庭面臨的困境,找出關鍵原因並加以化解。

另一方面,華人社會往往存有「孩子是父母的所有物」的觀念,加上台灣的離婚制度並無須透過法院來確認,這是國際間特有的現象。他國在夫妻離婚有牽涉到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改變狀況時,都須法院介入為孩子把關,但台灣並非如此,因此衍生出許多未成年子女權益未被妥善照顧與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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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設立了 5 個共享親職支援中心,黃潔明主任表示讓探視方與孩子會面最好是在社區中,促成自然會面。

新加坡 Susan Tay Ting Lan 律師更提及促進親子會面需要許多團隊共同合作,並在司法系統中推動離異家庭的治療性正義之旅,這些都必須投入相當的資源及經費,才可能達成。

親子會面的前提必須是關注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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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努力讓參與其中的每個人都能了解創傷知情的概念,並須耐心處理孩子抗拒會面的原因,進而創造正向的會面經驗。

然而這樣的正向經驗需要法院、雙方律師、更多社區網絡資源等,都必須帶有創傷知情的理念,並共同合作才能促成。

黃心怡指出,目前台灣社區資源不足且太晚介入,使得離異夫妻長期對彼此的怨懟情緒持續累積,再加上訴訟拖延數年,錯失了有效提供協助的黃金期,都讓探視變得更加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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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Photo by Omar Lopez on Unsplash

黃心怡也建議政府應多開發社區資源,讓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就近找到可協助親子會面的協助;此外資源也應及早介入離異家庭,如離婚案件只要雙方有未成年子女,建議戶政事務所就應提供雙方子女探視的相關資訊。

另一方面,司法訴訟也不宜拖延太久,不遵守強制執行命令者也必須被裁罰,否則孩子都長大且已形成自己的定見後,親子探視將更難以被執行。